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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习】代持股权作为名义股东的破产财产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代持股权作为名义股东的破产财产】
  代持股权的风险:
1、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代持没有规定,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代持股权作了合法性的规定,但这是双方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
2、双方代持股权的协议不能有《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例如,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以股权代持形式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的;违反有关外国投资者禁止投资或者限制投资部分产业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外国投资者借用中国公民或企业的名义设立公司,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谋取利益的;以股权代持掩盖权钱交易、获取不法利益的 等;
3、名义股东破产时,其代持的股权属于破产财产,是遵循商法的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的信赖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是《公司法》立法的基本宗旨,具体表现形式会主义与外观主义。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应将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周知,免受不测之损害。例如,股东身份通过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材料予以公示。外观主义,是指将交易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推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以行为的外观确定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完成后,表意人原则上不得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撤销或无效。外观主义旨在维护商事活动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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